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效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毛泽东同志在大会开幕词中指出:“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重要文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明确安排,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1953年,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并开始在地方逐级建立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建立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长期实践中得到持续巩固、发展和完善,展现出蓬勃生机和巨大优势,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7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有效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我国的国家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是由其根本性质、重要地位、强大功能以及规范效能等决定的,是我国近代以来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经过共产党人不断摸索实践而总结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创立,就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具有法理逻辑的正当性、历史逻辑的合理性和制度逻辑的合法性,各种法律和制度皆由它创制和发展。
从制度性质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从人民群众当中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这与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相适应的。毛泽东同志说过,“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把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身份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而成为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证。
从制度功能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依法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在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一安排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
从规范效能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整和规范全领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我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政治制度。它们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产生的,不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更不能超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制度主要规范政治生活的某个领域、调整某个方面的政治关系,而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代表和规范调整全领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如董必武同志指出的,“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地位,起草1954年宪法草案在讨论“国家机构”这一章时,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这一形象比喻,从国家机构的宪法设置上,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至高地位。该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四项职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1982年通过的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四项职权修改表述为“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954年宪法创立的这一职权规定,要求国家的重大事项都能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保证人民能够参与管理国家大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代表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方面,通过三重民主政治逻辑得以体现。
(一)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制迈进了一大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真实的、彻底的表现。”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全面、直接、充分地显示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组建国家机关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活动,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国家机关是一个为履行国家职能、完成国家根本任务而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整体,统一于党的领导,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于国家宪法。这一制度设计,真正明确了国家各级机关的权力来源,反转了传统上以“自上而下”层层加封手段的权力授予方式,实现了国家权力关系的现代化。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是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人大监督,本质上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有助于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助于保障人民意志得到实现。
(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一切重大事项
国家一切重大事项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依法履职、开展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再转化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治理行动,从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质效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治保障。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深刻阐释了“政党、人民、法治”三者关系蕴含的深刻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有机”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内部关系来看,三者要素耦合、结构完整、缺一不可,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二是从外部发展来看,三者处于动态稳定状态,是持续发展的概念。“三者有机统一”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发展其政治内涵。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变化,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三者有机统一”作出了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定位为“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这是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的本质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早在苏维埃时期就有了充分认识。“苏维埃是工农兵劳动群众的政权机关,党对苏维埃不能命令它,但党是领导革命的,为使整个革命胜利,党应有正确的政治路线去领导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根本功能,就是用根本政治制度形式坚持和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安排和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民主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以人民为中心和主体的民主政治逻辑和政治属性,决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依归,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的意志为最高意志,以实现人民的幸福为崇高使命,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创造者、建设者、推动者和受益者,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依托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70年来,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国家”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必须紧紧依靠法治、全面布局法治、严格厉行法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核心内容,在效力位阶上高于其他立法主体制定的规则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它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形式保证了党集中统一的全面领导,推动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充分实现,保障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从根本上实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内在统一、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了党领导人民依法高效治理国家的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深化对共产主义民主运动规律的认识,深化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创新中国式人民民主概念,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要“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绝不是偶然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根植于中国大地,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推进中国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结晶,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充分保障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对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等提出了改革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具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了我国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或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功能及民主政治运行等作出一系列完善性规定。宪法法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重要法治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建立了有效的运行机制
在长期民主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一系列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形成民主科学、高效权威、系统完备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形式多样、运行通畅、有序参与的民主渠道,把人民民主原则贯穿政治活动全过程各方面,保证了政治活动既符合人民利益,又统一高效。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建立的选举制度、协商制度、决策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连通为有机衔接的完整链条。在民主选举上,依法组织民主选举,有效保证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民主协商上,保证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等各个环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方位”,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在民主决策上,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法律还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决策程序;在民主监督上,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通过多样的监督形式,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限度地激活了政治资源,让人民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成功跳出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实现了有效的约束功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发展民主的动力基础,也是约束民主无序发展的有效机制。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不受规制,就会发生“文化大革命”那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大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不受限制将会变成没有约束力、控制力的异化力量,自我膨胀、自我扩张,最终毁灭民主。在政治生活中,民主和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构筑的体制机制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得益彰的运作机制,经过共同作用,促进民主效能最大化发挥。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大创新成果,就是明确党的领导制度是根本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建立、巩固发展的,也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我国宪法忠实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的宪法保障更加健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二)践行四个“善于”,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1)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上升为国家法律,变成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法定职能,督促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2)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践行党的组织领导。在选举中确保法定程序得到严格执行,保证选举工作风清气正、依法有序;选举后加强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适时有效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撤换、罢免不合格的干部,提高党在推举使用干部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3)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落实党的政治领导。一方面,通过工作监督,推动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而落实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监督国家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4)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单一制国家“一盘棋”的治理格局。党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广到人民政权建设中。在国家机构产生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它们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统一高效的整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力保障了国家治理的高效能。
(三)形成制度性安排,做好指导性部署
从2015年开始,习近平总书记连续10年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这一做法早已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于2016年载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和党中央全会文件对加强人大工作均作出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党中央多次研究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国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70年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才能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充分彰显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
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
群众路线不仅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国家政权机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贯彻执行的根本工作路线。
第一,从建设民主政治初心来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中华苏维埃制度创造的宝贵经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早在中华苏维埃时期,在我们党领导下,苏维埃政府依靠人民,始终与广大工农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提出:“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直接依靠于民众,他与群众的关系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发挥他的作用。”苏维埃“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这既阐释了苏维埃政权的属性和宗旨,也说明了苏维埃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苏维埃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假如苏维埃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讨论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苏维埃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地围绕在苏维埃的周围,热烈地拥护苏维埃。”苏维埃所关注的问题,就应该是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问题,只有真正融入群众,苏维埃才会有生命力。1951年10月,彭真同志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上的讲话中阐明,当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判断,列宁早在1906年《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一文中就给出了答案:“新政权是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任何限制、最广泛、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
第二,从民主制度定位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原则和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列宁说过:“党的全部工作,当然都是通过不分职业而把劳动群众团结在一起的苏维埃来进行的。”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关键问题,是处理好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民是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群众路线是共产党的力量源泉。
第三,从制度运行方式看,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运行传承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的“民本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顺畅的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渠道,一年一度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县、市、省到全国,自下而上,逐级召开,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蕴含了传统中国的“民本思想”。有研究表明,“其他的民主形式都是可以模仿甚至移植的,唯有以民本主义为文化和思想基础的群众路线难以模仿和移植。”在制度运行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设计、权力行使程序和一系列制度机制,蕴含了群众路线的基本理念,推动自上而下的“群众路线倒是可以弥补其他民主形式与生俱来的不足,让民意更能成为政策”,成为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
第四,从代表产生看,五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全国共有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是最基层的一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即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自2021年上半年起,新一轮全国县乡人大选举陆续展开,至2022年6月底全面完成。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涉及10.64亿选民。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的选民有9.21亿人,占登记选民的86.49%;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的选民有6.23亿人,占登记选民的85.63%。这些代表产生于社会各个阶层和职业,来自各民族、各民主党派、人民解放军、各人民团体、各阶层、各地区方方面面,他们代表选民的利益、反映选民的意见、集中选民的智慧,所参与的决策、制定的法律,能够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广泛代表性,生动呈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径。
第五,从代表工作方式看,人大代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马克思说过:“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为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提供了主要民主渠道。各级人大代表要把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走访、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形式,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作为群众纽带的作用和植根人民的优势,依法履职尽责,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代表们把人民群众关切的涉及国家各方面事业、各方面工作,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通过提出议案、建议等形式来表达人民的心声。
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历史方位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有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